日期:1951-12-21 作者:[待确定]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顺利的完成,必须充分运用人民法庭坚决地给农民撑腰作主,严厉镇压破坏土改的恶霸地主与不法地主。天水专区陆续在土改地区成立了12个县(市)人民法庭,28个分庭,共计40个人民法庭。各县自人民法庭成立至12月初旬止,在50天中共受理案件330件、人犯340名,已结案223件、人犯228名,尚有107案、人犯112名未结。以天水、清水、秦安,陇西、甘谷、漳县、两当等7县在11月份共受理案件186件中,不法地主77件、恶霸71件、恶霸地主38件;以判处罪犯来看,庄浪等8县11月份共结案75件,其中恶霸地主36件、不法地主30件。从这些数字看来人民法庭在土改中密切地配合了斗争,及时地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及不法地主,有计划、有步骤、有分别地予以严厉惩处,沉重地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威风,分化了地主阶级,大大地鼓舞了农民斗争意志,同时也教育了广大群众。不少地主因而低头认罪交出果实。如甘谷县枪毙了恶霸地主巩铿、蒋怀义、蒋秉文后,地主李保光要求6天内交清果实(以前顽抗不交)。陇西县人民法庭公审枪毙了大恶霸张瑞卿后,当场有地主向农民低头认罪,前有月晚滑河乡地主张承业等6人找工作组并向群众说:“我们是地主,愿意赔偿农民的一切损失,不要把我们往法庭交。”该乡5天内地主缴出公粮4218斤。南街地主何俊,把所有转移的财产开了清单交到农会。地主李永清的女人把金镯子、金戒指、白洋3700元,自动交到农会,向农会人说:“只要不给我男人办罪,我情愿拿出所有的东西给人民赔偿”其他各县均如此。总之,大多数地主已认识到只有老实守法,才是出路。广大群众一致认为:人民法庭能给他们办事。秦安县千户区斗争恶霸地主王耀垣,人民法庭要群众提出处刑意见,群众均称:“现在我们真的当了家,自己能审官司,这是自古没有的事。”通渭县东河乡斗争恶霸地主张咸若、凤龙乡斗争不法地主王世山时,王的儿子王养峰(天水市人民政府科员)包庇其地主家庭转移分散财产,在群众面前冒充他是十几年的老共产党,给他把成份划错了,扬言要上告威胁群众,当时群众顾虑很大,不敢斗争,经工作组宣传政策,人民法庭主动按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将张咸若判处死刑、王世山判处徒刑,并将王养峰送通渭县处理后,群众一致说:“共产党、人民政府真的不讲面子,能为咱农民撑腰壮胆。”
各县人民法庭均存在着:干部数量少、质量差,尤其是骨干甚为缺乏,根据11个县的人民法庭、16个分庭统计:兼职干部不合规定条件的共174人(其中法院干部50人、其他各机关抽派及兼职的99人、民选审判员25人),依规定名额缺干部69人至145人。两当县庭有干部5名,真正能办案的只有1人。民选审判员大多数因不能脱离生产,未能真正参加工作。如武山县庭有民选审判员3人,其中2人没有到职。一般的干部认为民选的审判员作用不大,形成了有名无实现象。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各县领导思想及干部对人民法庭的性质与任务以及在土改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因而在配备干部、组织力量上就不重视。专署为了纠正这一偏向,已先后指示各县在二期土改中增设法庭和审判人员,加强人民法庭干部业务学习,检查和总结第一期土改中的人民法庭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出克服这些错误的办法。徽县在第二期成立了两个分庭连县庭共有民选审判员12人,法院参加8人,共专职干部20人,进行10天的学习后下乡工作。陇西县集中学习检查工作4天。各县一般地均进行了学习。用这种方法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是有—定的收效的。
1、人民法庭必须是与说理斗争相结合。及时地给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与不法地主以严厉的制裁,才能更加显示农村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力量,才能有效地打垮地主阶级的威风,给群众撑腰壮胆。同时也教育了群众,提高了群众的阶级觉悟。如清水县于11月6日在秦亭乡斗争大恶霸陈天培时,人民法庭结合审判,宣布罪状,让群众讨论,到会群众900多人,就有800人要求枪毙,法庭根据群众意见(事前请示批准)当场宣判死刑执行枪决。广大农民才真正认识到人民法庭是人民自己的,鼓舞了斗争意志,加强了胜利信心,说:“这一下子把几十年的气出了,真正作了主人,再不受地主的压迫了。”其他地主也认识到人民力量是强大的,再不敢抗拒,只有抵头守法,才是出路。
2、人民法庭必须是打击少数、警告多数,定性定量、分别对待,才能更准确地打击敌人,有效地分化敌人。同时审判前必须充分掌握材料,事先进行预审,作好准备工作,用斗理斗法的方式,经过调查研究甄别分析,才能弄清问题的真实性,才能打的准确,取得广大群众的拥护。只有掌握了材料,才能更好地进行说理斗争。如徽县江口乡斗争恶霸地主李金才时,事前未进行预审,材料掌握不全面,因而群众诉苦痛哭流涕,该恶霸态度强硬,坚决不承认,干部既不能捆绑,群众又不能打人,结果在会场上,束手无策,只好停止斗争会。以后经过分析研究材料,搜集证据,进行预审对质,证实后,又进行说理斗争与人民法庭审判结合,因证据确凿,该恶霸完全供认其犯罪事实,并向群众低头。群众满意地说:“人民法庭给咱们想办法,撑了腰,事实摆在地主眼前,他不得不承认。”同时在公开审判时按罪恶轻重,分别对待。对于罪恶轻的地主即时宣判徒刑或教育释放。这样有分别、有目的的判处,不但打击分化了敌人,安定了一般守法地主;而且教育群众懂得了斗争策略。
3、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采取就地审判,最容易搞清问题。如陇西县人民法庭起初是将所有原告传在一起完全问毕,再逐案逐事审问被告,但被告又不承认,再去找原告对质,原告回家了,因而无法搞清,这种作法是官僚主义的审判方法,不能解决问题,不能及时地给群众撑腰,不能满足群众要求。以后,改变了方式,采取就地审判,问原告后,令被告答,若不供认,原告马上可找证人、证据,若被告仍不承认时,即可就地调查认定事实判处。这样既打击了地主阶级的顽强抵赖,群众又感方便满意。这种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方法,既能结合斗争,又能及时给群众壮胆鼓劲。
4、在土地改革中,工作组是直接领导群众运动的组织,因而人民法庭必须与土改工作组密切配合,以便统一步骤;工作组也必须把人民法庭当作本身工作的一部分,例如对于审判员的选举教育,平时工作的检查督促,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紧密联系,予以注意和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应有的作用。然而,我们有些土改干部还不习惯运用人民法庭这个武器,不主动地协助人民法庭,搜集材料、证据,也不研究商讨如何进行工作,以致使法庭干部顾虑多、信心不高、工作无法下手,结果把印装在口袋乱跑。另一方面是人民法庭的工作完全依靠工作组的意见,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就判刑,工作组说咋办就咋办,盲目性很大。还有个别地方单纯强调证据,纠缠于弄手续、盖指印,甚至有的因为单纯要证据而威吓群众。形成了工作组的干部和法庭的干部各搞一套,互相埋怨的情形。必须引起今后注意。
此外,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还应配合农会及农民代表会,在群众中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农会对调查,提供材料是有很大帮助的。(1951年12月21日)
来源: 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印《甘肃土地改革文集(党内文件)》,1954年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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